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臨時工作津貼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15條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致停止臨時工作之人員,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 其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工作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