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臨時工作津貼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14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終止其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未依第十條第三項之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 正,屆期未改正者。

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書面限期命用人單位繳回 終止後之津貼;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