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臨時工作津貼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11條
用人單位申請前條津貼,應備下列文件:

一、執行臨時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及領取津貼者之出勤紀錄表。

二、經費印領清冊。

三、臨時工作計畫執行報告。

四、領據。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