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臨時工作津貼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11條
用人單位申請前條津貼,應備下列文件:
一、執行臨時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及領取津貼者之出勤紀錄表。
二、經費印領清冊。
三、臨時工作計畫執行報告。
四、領據。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