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03 月 11 日)
第8條
本基金應設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 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其餘由勞動 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代表一人。

二、勞動部代表二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經濟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八、勞工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九、雇主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十、專家、學者四人至八人。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