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4 年 03 月 11 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加強實施職業訓練及就業資訊等事項。

二、辦理加強實施就業安定及就業促進等事項。

三、辦理創業貸款事項。

四、辦理失業輔助及失業保險規劃事項。

五、辦理獎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事項。

六、辦理提升勞工福祉事項。

七、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項。

八、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就業甄選等事項。

九、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職業訓練及外國 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事項。

十、勞工權益基金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前項第九款經費補助時,應編列配合款。

第一項第九款經費補助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十款所定勞工權益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訴訟之法律扶助。

二、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補助。

三、其他相關勞工權益扶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