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及變更 ( 103 年 10 月 08 日)
第15-1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十七款所稱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 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指接受委任引進 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情事,經廢止或不 予核發聘僱許可達附表一規定之人數及比率。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依附表一規定查 核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中央主管機關經依前項規定查核,發現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達附表一規定之 人數及比率者,應移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