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73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 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 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