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總則 (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7條
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 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 於二分之一。

前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