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69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