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68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 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 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 前,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