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67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 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 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