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66條
違反第四十條第五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 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