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民間就業服務 (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41條
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保存委託者之姓名或 名稱、住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事業登記字號等資料二個月, 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