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民間就業服務 (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35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