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總則
(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11條
主管機關對推動國民就業有卓越貢獻者,應予獎勵及表揚。
前項獎勵及表揚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