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總則 ( 105 年 11 月 03 日)
第10條
在依法罷工期間,或因終止勞動契約涉及勞方多數人權利之勞資爭議在調 解期間,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推介求職人至該罷工或有勞資爭議之場所工作 。

前項所稱勞方多數人,係指事業單位勞工涉及勞資爭議達十人以上,或雖 未達十人而占該勞資爭議場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