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技能競賽實施與委任及委託 ( 106 年 10 月 19 日)
第9條
受委託辦理技能競賽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之:

一、對參加技能競賽人員之資格,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者。

二、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事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三、辦理技能競賽收取規費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四、未經許可將受託業務再委託其他單位者。

五、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