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獎勵 ( 106 年 10 月 19 日)
第53條
技能競賽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頒給其提名單位及訓練老 師獎狀:

一、獲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技能競賽成績前五名、佳作、正取或備取國手。

二、獲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優勝成績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