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獎勵 ( 106 年 10 月 19 日)
第47條
參與技能競賽之選手、全國裁判長、訓練老師、事業機構、學校、團體及 相關機關等,具有優異成績或特殊貢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第48條
參加分區技能競賽、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或為特定目 的舉辦之技能競賽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前三名:發給獎牌、獎狀及獎助學金。全國技能競賽職類為表演賽時 ,獎助學金減半發給。

二、第四名、第五名及佳作:發給獎狀。

選手無正當理由未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喪失領取前項獎助學金之權利。

第49條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前三名及優勝之選手,由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獎助學金及獎狀。

第50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 ,及優勝選手之職類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 強訓練之訓練老師,應發給獎狀及獎助學金。

第51條
前三條之獎助學金,發給金額標準如下:

一、分區技能競賽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五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八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三、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優勝以上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職類優勝:新臺幣五萬元。

四、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優勝以上,該職類之全國 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十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六萬元。

(四)職類優勝:新臺幣二萬元。

五、依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八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第52條
前條第四款之獎助學金分配比率如下:

一、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全國裁判長。

二、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有二人以上 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之。

三、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五十發給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前項第三款之訓練老師有二人以上時,依加強訓練內容計畫表內參與訓練 期間之百分比發給,全國裁判長同時列名擔任訓練工作時,亦同。

第53條
技能競賽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頒給其提名單位及訓練老 師獎狀:

一、獲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技能競賽成績前五名、佳作、正取或備取國手。

二、獲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優勝成績以上。

第54條
對技能競賽熱心贊助經費、材料、設備、國手訓練及提供就業機會之單位 或個人,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

第5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經費預算編列情形,補助同業公會及職業工會等勞資團 體辦理技能競賽。

前項之補助及獎勵,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55-1條
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全國裁判長獎勵規定,於代行職 務者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