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
前三條之獎助學金,發給金額標準如下:
一、分區技能競賽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五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八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三、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優勝以上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職類優勝:新臺幣五萬元。
四、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優勝以上,該職類之全國
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十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六萬元。
(四)職類優勝:新臺幣二萬元。
五、依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八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