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技能競賽實施與委任及委託 ( 106 年 10 月 19 日)
第5條
技能競賽之辦理期程如下:

一、全國技能競賽(含分區技能競賽),每年舉辦一次。

二、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每二年舉辦一次。

三、國際賽國手選拔賽,每二年舉辦一次。

四、展能節國手選拔賽,每四年舉辦一次。

五、其他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定期辦理。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因故停辦者,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內公告之。

第一項技能競賽於競賽前,應成立競賽大會(以下簡稱大會),負責處理 競賽事務及執行競賽規則等各項事務。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與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得成立籌備會,負責經費 籌措與運用、國手培訓及組團參賽等各項事務。

前項籌備會之組成及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