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獎勵 ( 106 年 10 月 19 日)
第48條
參加分區技能競賽、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或為特定目 的舉辦之技能競賽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前三名:發給獎牌、獎狀及獎助學金。全國技能競賽職類為表演賽時 ,獎助學金減半發給。

二、第四名、第五名及佳作:發給獎狀。

選手無正當理由未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喪失領取前項獎助學金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