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獎勵 ( 106 年 10 月 19 日)
第47條
參與技能競賽之選手、全國裁判長、訓練老師、事業機構、學校、團體及 相關機關等,具有優異成績或特殊貢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