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認證審查 ( 103 年 05 月 01 日)
第9條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合格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認證單位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

二、職類名稱、等級。

三、測驗崗位數量。

四、學科、術科測驗場地地址。

五、有效期限。

六、核准文號。

前項證書效期,自發證之日起算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