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認證審查 ( 103 年 05 月 01 日)
第7條
認證機關(構)審查前條計畫書,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技術 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認證機關(構)辦理認證業務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組成審查小組:由認證機關(構)聘請不具利害關係之專業機關(構 )、團體、專家、學者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

二、初審: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

三、召開書面審查會議:由認證機關(構)召集審查小組審查。

四、辦理實地評鑑:由認證機關(構)召集審查小組前往申請認證單位進 行實地評鑑。

五、召開評鑑結果審議會議:由認證機關(構)召集審查小組針對評鑑結 果進行審議。

六、公告及通知認證結果。

前項審查,對申請文件不完備者,得限期通知其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 回其申請。

認證機關(構)辦理第一項實地評鑑,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舉行模擬測 驗。

第8-1條
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經單位推派或自我推薦,參加前條認證審查小 組人員資格之培訓:

一、現任或曾任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五年以上教學 經驗。

二、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有十年以上相關職類教學經驗。

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政府機關(構)或依法領有登記證明 文件相關機構、團體之技術部門或訓練部門主管職位五年以上或非主 管職位八年以上。

四、高中職以上畢業,相關職類最高級別技能檢定合格,並在相關職類有 現場實務經驗十年以上或擔任相關職業訓練工作十年以上。

五、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國際專業認證機構之認證部門主管職 位三年以上或非主管職位五年以上。

六、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高中(職)以上聯合招生(考試)機 構或學校辦理招生(考試)之部門主管職位三年以上或非主管職位五 年以上。

七、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機關 (構)或學校辦理檢定之部門主管職位三年以上或非主管職位五年以 上。

八、中央主管機關或認證職類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性質特殊職類之審查小組人員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不 受前項之限制。

第一項人員資格甄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辦理。

符合第一項所列資格人員,以培訓職類相關科系畢業、實際教授培訓職類 相關課程,優先遴選參加認證審查小組人員之培訓。

擔任認證相關職類補習班或其他相同性質單位之負責人或行政、教學工作 者,不得參加培訓。

第8-2條
參加前條認證培訓之人員,全程參與課程成績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 給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小組人員資格證書。

持有前項證書者,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三十日前,全程參與中央主管機關 辦理之認證審查小組人員研討課程成績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重新核發 前項證書。

前二項證書效期五年,並自發證日起算。

第9條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合格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認證單位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

二、職類名稱、等級。

三、測驗崗位數量。

四、學科、術科測驗場地地址。

五、有效期限。

六、核准文號。

前項證書效期,自發證之日起算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