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認證審查 ( 103 年 05 月 01 日)
第8-2條
參加前條認證培訓之人員,全程參與課程成績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 給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小組人員資格證書。

持有前項證書者,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三十日前,全程參與中央主管機關 辦理之認證審查小組人員研討課程成績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重新核發 前項證書。

前二項證書效期五年,並自發證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