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認證審查 ( 103 年 05 月 01 日)
第8-1條
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經單位推派或自我推薦,參加前條認證審查小 組人員資格之培訓:

一、現任或曾任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五年以上教學 經驗。

二、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有十年以上相關職類教學經驗。

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政府機關(構)或依法領有登記證明 文件相關機構、團體之技術部門或訓練部門主管職位五年以上或非主 管職位八年以上。

四、高中職以上畢業,相關職類最高級別技能檢定合格,並在相關職類有 現場實務經驗十年以上或擔任相關職業訓練工作十年以上。

五、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國際專業認證機構之認證部門主管職 位三年以上或非主管職位五年以上。

六、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高中(職)以上聯合招生(考試)機 構或學校辦理招生(考試)之部門主管職位三年以上或非主管職位五 年以上。

七、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機關 (構)或學校辦理檢定之部門主管職位三年以上或非主管職位五年以 上。

八、中央主管機關或認證職類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性質特殊職類之審查小組人員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不 受前項之限制。

第一項人員資格甄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辦理。

符合第一項所列資格人員,以培訓職類相關科系畢業、實際教授培訓職類 相關課程,優先遴選參加認證審查小組人員之培訓。

擔任認證相關職類補習班或其他相同性質單位之負責人或行政、教學工作 者,不得參加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