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測試作業程序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17條
技能檢定報名方式依該年度簡章辦理,報檢人報名後,不得請求撤回報名 、退費、退還術科材料、變更報檢職類、級別、梯次或考區。

遇有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辦理測試,辦理單位另擇期安排 測試,報檢人不願參加測試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

報檢人遇天災、事變或遭受職業災害,不能參加測試時,得檢具天災、事 變證明或經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勞工保險職業傷害(病)給付證明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退費。

報檢人測試前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

第18條
同一梯次之同一職類、級別及項目之技能檢定,不得重複報名或應檢。

第19條
技能檢定分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

學科測試採筆試或電腦線上之測驗題方式,必要時得採其他方式代替之。

學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計算,六十分為及格。

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為原則,不宜採實作方式者得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代 替之。術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或及格與不及格法評定之,採百分法者,以 六十分為及格。

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及格標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20條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將術科測試相關資料於測試十日前通知報檢人。但 術科測試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21條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答案卷(卡)或評審表,於評定後應密封保管,並 自寄發成績通知單之日起保存一年。但於保存期限內提出疑義者,保存五 年。

丙級及單一級技能檢定報檢人員之報名表及證明文件應於受理報名日起保 存一年。但於保存期限內提出疑義者,保存五年。

乙級及甲級技能檢定報檢人員之報名表及證明文件應於受理報名日起保存 五年。

前三項資料由各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自行保管,保管起迄期限,並應列 冊登記。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調閱,並得請其延長保管期間。

第22條
凡參與或辦理技能檢定人員,知悉或持有下列事項,應保守秘密,不得徇 私舞弊、洩漏或盜用:

一、學、術科測試試題。

二、術科測試評審標準及評審表。

三、學、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

四、學、術科測試答案卷(含工件作品及評審表)。

五、成績有疑義之測試成績相關資料。

六、題庫命製、監場及監評人員之姓名及相關資料。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經預先公開者,不在此限。

第23條
應檢人為學科採電腦線上測試或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試務相關人員時,應 檢人不得在原單位應檢。但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僅有一單位時,其監評人員 應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指派非該辦理單位人 員擔任監評及閱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