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規範製訂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前條人員,得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事業機 構、職業訓練機關(構)及團體推薦;其經遴聘者,發給規範製訂人員聘 書。

前項聘書效期,自聘任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