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偶發事件之處理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59條
遇有停電、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闈場漏裝試題、試題遺失或 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進行學、術科測試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測試舉行前發生者,應由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決定。如該測試另行擇期舉行時,應由該單位公告測試延期,並通知 應檢人。

二、於測試進行中發生者,測試辦理單位負責人審視應中止測試時,應立 即通知監場(監評)人員收回全部答案卷(卡)或工件,其學科測試 或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方式之時間不足二分之一者,依前款規定, 另行擇期舉行;已超過二分之一者,不再另行擇期舉行,其應檢人成 績計算,依前條規定辦理。

三、前款情形於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時,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

四、術科測試須另行擇日辦理時,依術科測試試題所定遴聘之監評人員, 不受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