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偶發事件之處理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5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測試辦理單位負責人或監評人員按所遲誤之時間 ,補足測試時間:

一、因試務工作疏失,致遲誤應檢人作答時間。

二、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遲誤應檢人於規定時間抵達試場。

三、學、術科測試場地、設備等設置不當,經決定另遷移至適當場所繼續 測試。

四、術科測試進行中遇有偶發事件,經決定暫時中止測試。

前項情形有可歸責於應檢人個人因素者,不予補足測試時間。

第58條
未依規定結束測試時間而提前收卷時,應按提前之時間占測試時間之比例 加分。但經確認收卷前即已交卷者,不予加分。

第59條
遇有停電、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闈場漏裝試題、試題遺失或 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進行學、術科測試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測試舉行前發生者,應由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決定。如該測試另行擇期舉行時,應由該單位公告測試延期,並通知 應檢人。

二、於測試進行中發生者,測試辦理單位負責人審視應中止測試時,應立 即通知監場(監評)人員收回全部答案卷(卡)或工件,其學科測試 或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方式之時間不足二分之一者,依前款規定, 另行擇期舉行;已超過二分之一者,不再另行擇期舉行,其應檢人成 績計算,依前條規定辦理。

三、前款情形於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時,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

四、術科測試須另行擇日辦理時,依術科測試試題所定遴聘之監評人員, 不受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限制。

第60條
因前條情形致不能進行學術科測試,需另行擇期舉行測試時,應重新命題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確認無洩題之虞時,得採用原試題。

第61條
試務工作人員因疏失致應檢人答案卷 (卡) 裁割或污損時,應於試場紀錄 表註記。

第62條
應檢人已作答之答案卷(卡),於測試後登錄成績前遺失或毀損,致無法 計算成績者,應由測試辦理單位擬具處理意見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