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偶發事件之處理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5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測試辦理單位負責人或監評人員按所遲誤之時間 ,補足測試時間:

一、因試務工作疏失,致遲誤應檢人作答時間。

二、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遲誤應檢人於規定時間抵達試場。

三、學、術科測試場地、設備等設置不當,經決定另遷移至適當場所繼續 測試。

四、術科測試進行中遇有偶發事件,經決定暫時中止測試。

前項情形有可歸責於應檢人個人因素者,不予補足測試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