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試題疑義與成績複查之處理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55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對應檢人之成績複查依下列方式處 理:

一、學科測試應調出申請人答案卡,核對申請人准考證號碼無訛,檢查作 答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並以資訊設備高低感度各重讀一次,確認分數 計算與登記無誤。

二、學科測試以電腦線上方式實施者,應調出申請人電腦試卷(含作答結 果),核對申請人學科測試編號無訛,檢查並確認分數計算與登記無 誤。

三、術科測試應將申請人之答案卷或評審表全部調出,詳細核對准考證號 碼,再查對申請複查之成績,並確認各項計算加總與登記無誤。

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將前項複查結果及各職類評分 方式函復申請人。原答案卷(卡)(影印本亦同)不得寄給申請人。如因 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 復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