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試題疑義與成績複查之處理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49條
應檢人對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或答案,或術科測試採筆試非 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有疑義者,應於測試完畢之翌日起七日內,以書面載 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出:

一、姓名、准考證號碼、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測試職類、級別、梯次及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有不當或錯誤之處,應敘明理由並檢送相關資料。

應檢人提出疑義之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應檢人提出疑義,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第49-1條
學科測試採電腦線上方式實施者,測試後不公開測試試題及答案。

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者,測試後不公開測試參考答案。

第50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前條疑義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涉及試題實質內容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應檢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 及答案,送請原題庫命製人員於七日內表示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其他 專家研商處理意見,據以評閱答案卷並復知應檢人。

二、未涉及試題實質內容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逕 行處理。

前項第一款之題庫命製人員,因故無法處理時,得另請其他題庫命製人員 代為處理。

第51條
學科測試試題或答案經查明有錯誤或瑕疵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該題一律給分。

二、試題雖有瑕疵仍有正確答案或發佈之答案錯誤者,依修正之答案重新 評閱。

第52條
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試題經查明有錯誤或瑕疵時,依下列規定 處理:

一、試題或其子題錯誤致無法作答時,該題或該子題不予計分,將其所占 分數調配至該科目其他各題或該題之其他子題。

二、試題雖有瑕疵仍可作答時,依修正之評閱標準評閱。

第53條
應檢人於術科測試進行中,對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之試題及試場環境,有 疑義者,應即時當場提出,由監評人員予以記錄,未即時當場提出並經作 成紀錄者,事後不予處理。

前項試題疑義依第五十條規定處理。

第54條
應檢人對於學、術科測試成績有異議者,得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申請成績複查,逾期不受 理。

應檢人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答案卷(卡)及評審表、提供 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 監評人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第一項學、術科測試成績複查,各以一次為限。

第55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對應檢人之成績複查依下列方式處 理:

一、學科測試應調出申請人答案卡,核對申請人准考證號碼無訛,檢查作 答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並以資訊設備高低感度各重讀一次,確認分數 計算與登記無誤。

二、學科測試以電腦線上方式實施者,應調出申請人電腦試卷(含作答結 果),核對申請人學科測試編號無訛,檢查並確認分數計算與登記無 誤。

三、術科測試應將申請人之答案卷或評審表全部調出,詳細核對准考證號 碼,再查對申請複查之成績,並確認各項計算加總與登記無誤。

中央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將前項複查結果及各職類評分 方式函復申請人。原答案卷(卡)(影印本亦同)不得寄給申請人。如因 申請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 復知申請人。

第56條
申請成績複查者,不得有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