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學術科測試試場須知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48條
應檢人於術科測試前或術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 應檢資格,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

應檢人於術科測試前或術科測試進行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 考,不得繼續應檢,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一、傳遞資料或信號。

二、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實作。

三、互換工件或圖說。

四、隨身攜帶成品或試題規定以外之工具、器材、配件、圖說、行動電話 、呼叫器、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 器材及設備或其他與測試無關之物品等。

五、故意損壞機具、設備。

六、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評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術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計算:

一、不繳交工件、圖說或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

二、自備工具、工件及相關物品之處置,未依監評人員之指示辦理。

三、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

四、明知監評人員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迴避而繼續應檢。

術科測試結束後,發現應檢人有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其 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術科測試有分節或分站方式,經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予以扣考者,不得再 參加各分節或分站測試,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