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學術科測試試場須知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36條
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二十分:

一、測試完後,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

二、拆開或毀損答案卷彌封角、裁割答案卷(卡)用紙或污損答案卷(卡 )。

三、撕去卷面浮籤、於答案卷(卡)上書寫姓名或其他文字、符號。

四、測試時間開始未滿四十五分鐘離場。

五、測試中將行動電話、呼叫器、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 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隨身攜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六、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

七、自備工具等物品,未依監場人員之指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