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學術科測試試場須知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36-1條
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十分:

一、測試開始鈴響前,即擅自翻閱試題內容、在答案卷(卡)上書寫。

二、測試時間結束後,仍繼續作答,或繳卷後未即離場。

三、測試進行中,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卡)作答,並即 時更正。

四、自備稿紙進場。

五、離場後,未經監場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六、在測試場地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或飲用含酒精之飲料。

七、每節測試時間結束前將試題或答案抄寫夾帶離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