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學術科測試試場須知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34條
學科測試應檢人應憑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 、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之身分證明文件入場。

應檢人入場就坐後,應將准考證及前項所定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桌面左前角 或監場人員指示位置,以備核對;並自行核對答案卷浮籤(或答案卡)姓 名、准考證號碼、職類、級別及試題等資料,發現資料不符或彌封角未彌 封妥當,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學科測試應檢人禁止隨身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 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進入試場應檢,除測試使用 之文具物品外,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