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學科監場及術科監評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30-1條
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遴聘其擔任監評工作六 個月:

一、無正當理由缺席監評前協調會。

二、術科測試時,因疏忽未當場發現應檢人舞弊。

三、術科測試時,離開監評崗位或從事其他與監評無關工作。

四、術科測試時,向應檢人作與測試內涵有關之技能性提示。

五、術科測試時,與應檢人交談非關監評事項。

六、術科測試時,未將其通訊器材關閉。

七、對應檢人評審表扣分項目,未詳實記錄扣分原因。

八、測試成績核算錯誤。

九、未參加監評人員違失講習。

十、其他影響應檢人權益或測試事項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