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學科監場及術科監評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27條
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該試場之監評工作:

一、應檢人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

二、現任或自報名梯次首日前二年內曾任應檢人之授課人員。

三、現任應檢人機關(構)、團體、學校或事業機構之首長(負責人)或 直屬長官。

四、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監場人員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應迴避該試場之監場工作。

監場或監評人員有前二項所定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學、術科測 試辦理單位應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