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學科監場及術科監評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26條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依術科測試試題規定遴聘監評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同一場次遴聘監評人員五人以下者,不得於同一單位遴聘超過一人。

二、同一場次遴聘監評人員六人以上者,不得於同一單位遴聘超過三分之 一人員,且最多不得超過四人。

三、同一之單位、檢定類別、梯次、職類及級別,其術科測試之監場及監 評工作期間未滿五日者,不得連續遴聘同一人擔任超過二日;達五日 以上者,不得連續遴聘同一人員擔任二分之一以上日數。

四、同一人員於同一月擔任同一職類監場及監評工作,累計日數不得超過 十五日。

五、不得聘請在辦理單位專任或兼任之授課人員擔任該單位之學員或學生 術科測試之監場及監評工作。

測試當日監評人員因突發事故無法全部到齊,或具監評資格人數不足之職 類及級別,得不受前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