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 79 年 08 月 10 日)
第9條
職業訓練師補充訓練課程,就參加訓練者尚未具備職業訓練師應具條件之 部分設計之,分為專業學科、專業術科及教育專業科目及相關法規與知識 之一般科目等。

前項訓練課程之內容及時數,按訓練對象、訓練職類之特性、知能範圍及 專精程度,參照附表二,分別訂定之。 (備 註:附表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三 五) 2455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