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 79 年 08 月 10 日)
第7條
職業訓練師養成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除由辦理訓練之機構發給結訓證 書暨輔導參加技能檢定外,並輔導擔任訓練教學或相關技術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