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 79 年 08 月 10 日)
第10條
職業訓練師補充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訓練之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並應將其受訓期之成績及考勤等資料,通知其服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