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申請檢定資格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8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 以上。

二、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 八百小時以上。

三、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 四百小時以上者,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四、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技術學院、大學畢業或同等 學力證明,且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五、具有專科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四年以上。

六、具有技術學院或大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 三年以上。

前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在職業訓練機關(構) 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訓時數,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定,得納入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