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申請檢定資格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7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 八百小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二、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 力證明,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

三、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為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二年 制及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大學之在校學生。

四、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 工作三年以上。

五、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 工作二年以上。

六、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上。

七、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 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八、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 工作一年以上,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九、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二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 上。

十、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 作二年以上。

十一、具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大專校院以上在校最高 年級。

十二、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前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及技術生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在職業訓 練機關(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訓時數,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定,得納入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