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技術士證發證與管理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49條
技術士證及證書不得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 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應檢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報檢資格或學、術科測試成績,並不予 發證;已發技術士證及證書者,應撤銷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

一、參加技能檢定者之申請檢定資格與規定不合。

二、參加技能檢定違反學、術科測試規定。

三、冒名頂替。

四、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五、擾亂試場內外秩序,經監場人員勸阻不聽。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手法,使檢定發生不正確結果。

七、其他舞弊情事。

應檢人或參與人員涉及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其相關 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移送檢察機 關。

中央主管機關於撤銷技術士證或註銷技術士證書時,應通知相關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