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學、術科測試委託辦理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17條
申請檢定各項專案技能檢定人員,除符合第二章申請檢定資格外,並應符 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受訓學員:參加職業訓練機關(構)之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 受訓課程內容相關。

二、收容人:參加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附設職業訓練單位之職業訓練當期 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受訓課程內容相關。

三、在職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 險之在職員工。

四、國軍人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之國軍官兵、軍事校院學生及 國軍單位之聘僱人員。

五、在校生:為具有學籍之在校學生。

六、公會所屬廠商僱用之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已參加勞 工保險者。

七、工會所屬會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已參加勞工保險者。

前項申請專案技能檢定人員,同一梯次以申請一職類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