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學、術科測試委託辦理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16條
受委任、委託辦理專案技能檢定之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關(構)及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所附設之 職業訓練單位:辦理之職類,應與訓練課程相關,且當期訓練時數至 少符合下列規定:

(一)甲、乙級檢定:依職業訓練主管機關公告之養成訓練課程或報經職 業訓練主管機關核准之養成訓練課程訓練完畢。

(二)丙級檢定:八十小時以上。

二、事業機構:

(一)依法領有登記證明文件,且營業項目與辦理技能檢定職類相關。

(二)內部規章訂有從事某項工作須為技能檢定合格人員,或對參加技能 檢定合格人員給予核敘職級、薪給等激勵措施。

(三)為在職員工辦理短期訓練,報經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負擔或補助參 檢費用。

三、國防部所屬機關(構):為國軍人員辦理短期訓練報經國防部核准。

四、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其辦理程序及承辦單位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另定年度實施計畫規定之。

五、依法設立之公會或工會:

(一)章程所定任務與申辦技能檢定職類具有相關性。

(二)持有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立案證書滿三年以上者。

(三)持有經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確認其會務運作正常者。

(四)擬訂技能檢定推動計畫書及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且列有紀錄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備有一次可容納十人以上學科測試專用場地者。

(六)為其所屬會員或廠商僱用之員工辦理短期訓練,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並負擔或補助參檢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