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學、術科測試委託辦理 ( 106 年 10 月 03 日)
第14條
受委任、委託辦理技能檢定單位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 止委任或委託:

一、對參加技能檢定人員之資格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經查證屬實者 。

二、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試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完 成者。

三、辦理職業訓練、技能檢定收取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不當利益,經查 證屬實者。

四、未經許可將受託業務再委託其他單位者。

五、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